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照明在城市道路的照明方式有:
1、高低臂灯杆(高臂照明道路一侧\底臂照明人行道)
2、
庭院灯,直接装在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与道路主道之间的绿化带上或另一侧;
以上两种方式采用任何一种装灯方式都需要满足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的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眩光限值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1: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 级别 | 道路类型 | 路面平均照度Eh,av(lx) 维持值
 | 路面最小照度 Eh,min(lx)
 维持值
 |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
 维持值
 | 最小半柱面照度 Esc,min(lx)
 维持值
 | 
| 1 | 商业步行街;市中心或商业区人行流量高的道路;机动车与行人混合使用、与城市机动车道路连接的居住区出入道路 | 15 | 3 | 5 | 3 | 
| 2 | 流量较高的道路 | 10 | 2 | 3 | 2 | 
| 3 | 流量中等的道路 | 7.5 | 1.5 | 2.5 | 1.5 | 
| 4 | 流量较低的道路 | 5 | 1 | 1.5 | 1 | 
注:最小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均位于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最小 
垂直照度需计算或测量通过该点垂直于路轴的平面上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表1-2: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眩光限值
| 级别 | 最大光强Imax(cd/1000lm) | 
| ≥70° | ≥80° | ≥90° | >95° | 
| 1 | 500 | 100 | 10 | <1 | 
| 2 | --- | 100 | 20 | --- | 
| 3 | --- | 150  | 30 | --- | 
| 4 | --- | 200 | 50 | --- | 
注:表中给出的是灯具在安装就位后与其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2、机动车道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无实体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道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道有实体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照度值的1/2。但不宜小于相邻的人行道(如有)的照度。 
3、机动车道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宜采用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并满足机动车道路照明的环境比要求。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分设时,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的1/2。同时,人行道照明还应执行本标准第3.5.1条的规定。当按两种要求分别确定的标准值不一致时, 应选择高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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